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一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邮电、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被破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输油等工程,并对次生灾害源采取紧急防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