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二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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