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条 地震、火山灾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民政和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迅速设置避难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提供救济物品,妥善安排灾民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