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四条 地震、火山灾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恢复重建规划必须符合城镇抗震设防的要求,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