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地震、火山宣传教育、监测、预防、科学研究、应急、救灾与重建等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 (二)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减轻灾害损失的; (三)取得重大防震减灾科技成果的; (四)在抗震救灾中,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有功的; (五)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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