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七条 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由上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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