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