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恢复重建 第四十三条 防震救灾所需经费和物资,通过国家调拨、自筹、生产自救、社会捐助、保险理赔和信贷等方式筹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地震、火山救灾资金和物资。 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