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四条 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国家和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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