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九条 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火山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工作,制定短期与临震(喷)预报方案,建立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监测预报能力。 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洋地震监测,在对可能引发海啸的地震实施监测时,应当及时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监测情况,协助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地震海啸的监测预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