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和监督。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进行有关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