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当配合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防震减灾宣传、教育、科研、培训、演习、地震安全性评价、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灾害预测等工作,提高综合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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