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立交桥,单孔跨径大于100米或者多孔跨径总长度大于500米的桥梁; (二)铁路干线的重要车站、铁路枢纽的主要建筑项目; (三)高速公路、高速铁路、高架桥、城市轻轨、地下铁路; (四)长度1000米以上的隧道项目; (五)国际国内机场中的航空站楼、航管楼、大型机库项目; (六)年吞吐量≥100万吨的港口项目或者1万吨以上的泊位,2万吨级以上的船坞项目; (七)Ⅰ级水工建筑物和1亿立方米以上的大型水库的大坝; (八)总装机容量≥30万千瓦的火电项目、≥20万千瓦的水电项目; (九)50万伏以上的枢纽变电站项目; (十)大型油气田的联合站、压缩机房、加压气站泵房等重要建筑,原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接收、存储设施,输油气管道及管道首末站、加压泵站; (十一)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平台、钻井平台; (十二)设区的市以上的广播中心、电视中心的差转台、发射台、主机楼; (十三)县级以上的长途电信枢纽、邮政枢纽、卫星通信地球站、程控电话终端局、本地网汇接局、应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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