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灾害预防 第二十条 下列地区应当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 (一)编制城市规划的地区; (二)位于复杂地质条件区域内的新建开发区、大型厂矿企业; (三)位于地震动参数区划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四)地震研究程度和资料详细程度较差的地区。 在完成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地震小区划工作,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应当向社会公开,方便建设单位和公民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