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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