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地震、火山监测预报、灾害预防、应急救援、恢复重建等防震减灾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