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震、火山监测预报需要和规划要求,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的建设,采取先进的监测预报技术。 全省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由省地震、火山监测台网和市、县、自治县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组成,其建设、更新、运行、维护所需资金,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别由省、市、县、自治县财政各自承担。 各级人民政府投资建设的地震、火山监测台网,由同级人民政府的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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