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诱发地震的大中型水电站、水库以及其他重大工程,应当根据防震减灾要求设立地震监测台网,由工程建设单位投资并管理,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定其台址勘选、设计和技术验收,并进行业务指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