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防震减灾工作由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省、市、县、自治县地震局为同级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