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防震减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防震减灾工作的需要安排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的年度财政预算。其经费投入总体水平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同级城乡规划的编制和审定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