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的宣传教育,普及防震减灾知识,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先进的科学研究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 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列入教育内容,并进行必要的防震减灾训练。 每年7月的最后1周,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