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一条 地震、火山预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省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供省内破坏性地震的中期、短期临震预测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程序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关于地震短期临震预测的意见,应当报请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前款规定处理,不得擅自向社会扩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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