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活动及其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以及对可能发生地震、火山的地点、时间和级别的预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