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监测预报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震减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活动及其前兆的信息检测、传递、分析、处理以及对可能发生地震、火山的地点、时间和级别的预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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