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并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