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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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火山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等有关法律、法... 第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防震减灾工作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逐步提高防御地震、火山灾害的能力。 第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健全防震减... 第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抗震救灾工作,其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承担。 ... 第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全国... 第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 第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由省级地震、火山监测预警站网和市、县级地震监测站网组成,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其建设、运行... 第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水库大坝、油田、矿山、石油化工、核电站、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 第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地震、火山监测预测工作实行专业台网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各种形式的群测群防活... 第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 第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工作,探索... 第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应当避开地震活动断层和地震危险地段。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采取符合建设工程使用功能要求和适应地震效应的抗震设防措施。 第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 第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 第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 第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 第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安排防震减灾科研经费投入,加强地震科技创新基地、防震减灾重点实验室... 第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 第十九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的地震... 第二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海南省防震减灾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