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充分利用广场、绿地、公园、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统筹规划、建设应急避难场所。 应急避难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应急避难场所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儿童福利机构、医院、机场、车站、体育场馆、大型商场、大型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设置应急疏散通道。 应急避难场所、应急疏散通道应当采用统一标志,并在显著位置予以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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