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为地震应急救援、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提供依据。 地震灾害损失调查评估工作由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水务、卫生健康、民政、农业农村、教育、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完成。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