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根据国家和本省规定已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管理的,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执法机构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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