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审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或者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 (二)未依法制定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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