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民居抗震防灾知识宣传教育,支持、引导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采取抗震设防措施,并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符合条件的村民农房抗震改造补助。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推广经济适用、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农村民居,免费为农村村民提供抗震房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指导,对农村建筑施工队及工匠进行必要的培训,结合乡村振兴、生态移民搬迁、农村危房改造等,逐步提高农村建筑的抗震设防水平。 乡镇人民政府在村民住宅、乡村公共设施报建时,应当积极引导其采取抗震设防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