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 下列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一)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电力设施中的大跨越工程,国家和区域电力调度中心; (三)抗震设防烈度七度及以上地区的油气干线输送管道,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四)大型海洋风电场、大型海上固定油气设施或者地震地质条件复杂的海洋油气设施; (五)三级医院中承担特别重要医疗任务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具有I级应急功能保障医院的门诊、医技、住院用房,承担研究、中试和存放剧毒的高危险传染病病毒、细菌的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的建筑或其区段,中央级救灾物资储备库; (六)独立特大型桥梁及独立特长隧道公路工程、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大于或等于0.40g地区的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的抗震危险地段,越江隧道、海底隧道等特别重要的铁路工程,在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中占据关键地位、承担交通量大的大跨度桥梁和车站的主体结构,城市道路中悬索桥、斜拉桥以及跨度大于一百五十米的拱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