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已建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普查。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建建设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农村村民对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已有村民住宅进行抗震加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