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防震减灾科学技术研究,合理安排防震减灾科研经费投入,加强地震科技创新基地、防震减灾重点实验室建设,开发和推广使用减隔震、装配式等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 鼓励科研机构、院校等加大对海洋地震监测的研究,以新科技、新方式推进海洋地震监测设施建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