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地震、火山监测预警设施及其观测环境的保护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次性齐发爆破用药相当于四千千克梯恩梯炸药当量以上的爆破作业,爆破单位应当在实施爆破作业四十八小时前,将爆破地点、时间以及用药量书面报告爆破作业实施地县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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