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海洋地震构造探测等工作,探索开展海域地震区划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地震灾害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及时采取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提高地震灾害防治能力。城市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区域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应当作为编制或者修订国土空间规划、抗震设防要求的依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