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水库大坝、油田、矿山、石油化工、核电站、特大桥梁、发射塔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由建设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并接受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应当与全省地震、火山监测预警台网联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