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火山活动趋势,提出确定本省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地震、火山短期与临震、临喷预测方案,建立跟踪会商制度,提高地震、火山监测预测能力。 省人民政府和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海域地震、火山监测,及时向应急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海域地震监测情况,提高地震海啸监测预警能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