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防震减灾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知识的科学普及和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能力。 每年5月12日全国防灾减灾日所在周为本省防震减灾宣传周。 鼓励家庭和个人常备地震应急物品,掌握自救互救方法,降低地震灾害损失。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