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六条 集体合同双方应当建立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每年至少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书面报告一次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集体合同劳动报酬标准的执行情况,应当每半年公布一次。 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的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列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每年公布一次。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