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七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是指乡镇、街道、社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签订的集体合同。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订立、履行和监督检查等事项,本章没有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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