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三十九条 双方协商代表可以就下列涉及本区域、本行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一)最低工资标准; (二)工资调整的最低幅度; (三)同类工种的定额标准; (四)各工种、岗位的劳动安全和卫生标准; (五)各工种、岗位的职工培训制度; (六)需要进行平等协商的其他事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