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 第四十条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尚未成立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用人单位的半数以上职工同意,方获通过。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应当经区域、行业三分之二以上的用人单位认可。 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草案依照本条规定,经职工方通过和用人单位认可后,由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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