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召开的地方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对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依法检查集体合同的签订、履行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