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争议的处理 第四十四条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经协商、调解,仍达不成一致的,争议双方均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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