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十八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协商程序和内容 第十八条 职工方可以通过工会,以书面形式向用人单位提出协商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要约;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其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指导职工推举代表提出协商要约。 用人单位可以向本单位的工会或者单位所在地的地方工会或行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