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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