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在工作时间内履行职责的,应当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其工资及各项福利应不受影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