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四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协助维护本单位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 (二)保守在协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 (三)遵守协商双方约定的纪律,不得散布或者传播协商过程中不宜外传的信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