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三条 协商代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加集体协商会议; (二)向本方人员征求意见,回答询问; (三)搜集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代表本方参加集体协商争议的处理; (五)协商代表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除以上职责外,首席代表还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协商代表会议; (二)负责向本方人员公布集体协商情况; (三)向对方提供与集体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四)在集体协商会议纪要、集体合同及其相关文件上签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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