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一条 协商代表一经产生,应当在首次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书面告知对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