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协商代表 第十条 协商双方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专业人员担任本方的非首席协商代表。 双方协商代表不得相互兼任;专职或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方的协商代表。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集体合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