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