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海南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负有制止、处理家庭暴力法定职责的公安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家庭暴力行为不及时制止和处理,有关部门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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